卓志供應鏈規劃專家指出:《公告》為企業應對未來可能面臨的退運風險提供了解決方案,屬于重大利好?!豆妗穼Τ隹趫箨P方式及對應優惠的規定,可能會對跨境電商企業的出海備貨方式形成引導?!豆妗愤m用于滯銷、退貨等原因導致的退運,但限定退貨周期在出口日期6個月內。對于中歐、中美長距離航線而言,限期內判斷是否滯銷存在困難,預計將更多適用于退貨原因導致的退運。
一、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卓志供應鏈規劃專家解讀:第一條明確規定符合退運免稅的4個條件,分別從商品種類、退運原因、期限及要求進行嚴格界定。與一般貿易出口退運貨物相比,跨境出口退運商品種類不包括食品,增加滯銷、退貨退運原因,申請退運期限減半。建議企業做好退運免稅條件符合性的判斷。另外,公告不適用0110方式出口海外倉的貨物退運,實質上是利好并鼓勵企業采用9710或9810方式出口,以利用政策應對未來可能面臨的退運。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卓志供應鏈規劃專家解讀:明確跨境出口退運商品稅款的退還與補征參照《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仍需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建議企業提前辦理。
三、第一條中規定的“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后退貨的情況除外。
卓志供應鏈規劃專家解讀:關于“原狀退運進境”,海關做出清晰且準確的定義,若退運進口時的商品狀態與原出口狀態不一致的則需照章征稅。企業對于退運貨物應確保滿足公告中“原狀退運進境”的具體要求,并且確保所提交材料真實、齊全,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避免違規風險。
四、對符合第一、二、三條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卓志供應鏈規劃專家解讀:明確申請免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企業需注意因不同退運原因在提交材料上的表述及舉證差異。
五、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卓志供應鏈規劃專家解讀:提醒企業依法依規管理,合規前提下享受政策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