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近期下發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規定,現摘要如下:
01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3號
關于進口埃及新鮮椰棗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阿拉伯埃及共和國農業與土地開墾部關于埃及新鮮椰棗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合作諒解備忘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埃及新鮮椰棗進口?,F將進口埃及新鮮椰棗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詳見公告附件)。自2019年10月8日起實施。
1、《關于進口埃及新鮮椰棗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3號)
海關總署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埃及新鮮椰棗進口,自2019年10月8日起實施。
02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號
關于防止東帝汶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近期東帝汶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該國境內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總署決定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東帝汶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并明確相關衛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10月12日起實施。
2、《關于防止東帝汶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號)
海關總署決定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東帝汶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并明確相關衛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10月12日起實施。
0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
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海關總署就有關進出口申報事宜予以明確。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3、《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
海關總署決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
0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6號
關于進口越南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農業與農村發展部關于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輸華乳品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條件議定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準許越南乳品進口。越南進口乳品應符合《越南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詳見公告附件)。自2019年10月16日起實施。
4、《關于進口越南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6號)
海關總署準許越南乳品進口。越南進口乳品應符合《越南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自2019年10月16日起實施。
05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7號
關于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在全國海關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對涉及CCC認證的部分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海關在檢驗時采信認證認可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再實施抽樣送檢。對涉及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措施需實施抽樣送檢的,按照海關實際風險布控指令執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5、《關于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7號)
海關總署決定2019年11月1日起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在全國海關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對涉及CCC認證的部分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海關在檢驗時采信認證認可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再實施抽樣送檢。對涉及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措施需實施抽樣送檢的,按照海關實際風險布控指令執行。
06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8號
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的要求,支持在綜合保稅區發展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海關總署發布本公告明確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辦理要求。自2019年10月12日起實施。
6、《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8號)
為支持在綜合保稅區發展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海關總署明確了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辦理要求,自2019年10月12日起實施。
07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9號
關于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進行優化。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依職權實施。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重量鑒定并出具重量證書;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海關對申報情況實施抽查驗證。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7、《關于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9號)
海關總署決定2019年11月1日起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依職權實施。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申請實施重量鑒定并出具重量證書;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海關對申報情況實施抽查驗證。
08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0號
關于分段實施準入監管 加快口岸驗放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提升通關整體效能,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公告就貨物準予提離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情形、提離后準予銷售或使用情形和其他事項予以明確。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
8、《關于分段實施準入監管 加快口岸驗放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0號)
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明確了貨物準予提離進境地口岸海關監管區情形、提離后準予銷售或使用情形和其他事項,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
09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海關總署就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征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下簡稱涉稅違規行為)處理有關事項發布本公告。公告明確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主動披露辦理手續和其他事宜。自2019年10月17日起實施。
9、《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有關事項》(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海關總署就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征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有關事項,明確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主動披露辦理手續和其他事宜,自2019年10月17日起實施。
10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2號
關于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海關行政執法效率,優化行政執法方式,海關總署就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發布公告。公告明確了適用快速辦理的簡單案件范圍和案件快速辦理的程序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10、《關于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2號)
海關總署明確了適用快速辦理的簡單案件范圍和案件快速辦理的程序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11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3號
關于防止中東呼吸綜合征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
自2012年9月以來,中東呼吸綜合征疫情在沙特阿拉伯持續流行,共報告2077例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其中773例死亡。為防止中東呼吸綜合征疫情傳入我國,保護前往沙特阿拉伯人員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總署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物品、郵件、快件和前往沙特阿拉伯的人員規定了衛生檢疫措施。本公告有效期12個月,期間對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新增發生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的國家和地區,按本公告執行。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
11、《關于防止中東呼吸綜合征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3號)
海關總署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物品、郵件、快件和前往沙特阿拉伯的人員規定了衛生檢疫措施,有效期12個月,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期間對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新增發生中東呼吸綜合征病例的國家和地區,按本衛生檢疫措施執行。
12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4號
關于防止黃熱病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
據世界衛生組織及尼日利亞疾控中心通報,尼日利亞發生黃熱病疫情。為防止黃熱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前往尼日利亞人員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總署對來自尼日利亞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物品、郵件、快件和前往尼日利亞的人員規定了衛生檢疫措施。本公告有效期3個月,期間對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新增發生黃熱病病例的國家和地區,按本公告執行。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
12、《關于防止黃熱病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4號)
海關總署對來自尼日利亞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貨物、行李物品、郵件、快件和前往尼日利亞的人員規定了衛生檢疫措施,有效期3個月,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期間對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新增發生黃熱病病例的國家和地區,按本衛生檢疫措施執行。
1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5號
關于發布進境木材指定監管場地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海關總署對進境木材指定監管場地進行實地考核驗收并公布符合設置要求的進境木材指定監管場地名單。海關總署在官方網站(www.customs.gov.cn)公布《進境木材指定監管場地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
13、《關于發布進境木材指定監管場地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5號)
海關總署對進境木材指定監管場地進行實地考核驗收并公布符合設置要求的進境木材指定監管場地名單,可在官方網站(www.customs.gov.cn)查閱,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
1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6號
關于發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 硝化棉潤濕劑含量的測定》等67項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的公告
海關總署發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硝化棉潤濕劑含量的測定》等67項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標準目錄見公告附件)?!冻隹诩Z谷中抑菌靈殘留量檢測方法》(SN0491-1995)等24項被代替標準自本批標準實施之日起廢止。本批發布的標準文本可通過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站(http://www.tbtsps.cn)標準欄目查閱。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
14、 《關于發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 硝化棉潤濕劑含量的測定》等67項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6號)
海關總署發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硝化棉潤濕劑含量的測定》等67項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標準目錄見公告附件)?!冻隹诩Z谷中抑菌靈殘留量檢測方法》(SN0491-1995)等24項被代替標準自本批標準實施之日起廢止。本批發布的標準文本可通過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站(http://www.tbtsps.cn)標準欄目查閱,自2019年10月22日起實施。
15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7號
關于公布香港CEPA項下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
為進一步促進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將修訂后的子目2710.19的原產地標準予以公布(詳見公告附件),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4號中子目2710.19的原產地標準同步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15、《關于公布香港CEPA項下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7號)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公布了修訂后的子目2710.19的原產地標準,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2018年第214號中子目2710.19的原產地標準同步修改。
16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8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進口機動車節能減排,確保進口機動車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規范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各地海關按照相關要求,實施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外觀檢驗、車載診斷系統檢查,并按不低于同車型進口數量1%的比例實施排氣污染物檢測。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因設計、生產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環保信息公開與進口機動車不符的,在實施環保召回或環保信息公開修改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相應風險消減措施。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16、《關于進一步規范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8號)
海關總署決定2019年11月1日起進一步規范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檢驗。各地海關按照相關要求,實施進口機動車環保項目外觀檢驗、車載診斷系統檢查,并按不低于同車型進口數量1%的比例實施排氣污染物檢測。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因設計、生產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環保信息公開與進口機動車不符的,在實施環保召回或環保信息公開修改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相應風險消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