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跨境出口有了新玩法
近年線上交易漸趨常態化。據統計上半年線上交易已占總交易數據的33%以上。而跨境電商隨著貿易形態的發展,也產生了諸多新業務特點?,F有的跨境電商政策主要是針對B2C零售進、出口方式為主,未有出臺過相應的跨境電商出口B2B監管措施政策,出現了商業實質與現有監管方式不匹配的現象。
政策概要
據此,針對通過跨境電商平臺直接出口大貨的和從海外倉出口小包的,海關總署定義了新代碼,為跨境貿易帶來新的商業機會。本次發布的海關代碼分別是9710和 9810,區分了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和出口至海外倉2種業務場景,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再形成包裹,送達終端客戶。
出口利好
1、通關便利
敲黑板!海關明確:使用以上兩個代碼申報的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轉關,同時海關還給予跨境電商B2B出口可安排優先查驗的扶持措施。
2、統計及政策配套:
新增編碼可將貿易更真實還原,更多跨境電商數據納入專項統計,未來有機會享受外匯、稅務、補貼等政策配套,更加合規便捷的電商出口通道。
3、海外倉利好:
“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國家近年來持續對海外倉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支持,預計有更詳細的數據后會有更多利好政策和優惠。
4、解決拼車難題:
9610、9710和9810有望解決小包、大貨、FBA以及其他平臺海外倉的貨物在同一場站清關和拼車出口的難題,對于BC場站和物流報關企業實為利好。
這次公告對跨境出口給予了肯定和監管辦法,意味著跨境出口將是國家這一年內重點發展的項目。小編大膽推測,下半年對跨境出口有較大的利好,盡快出臺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后,跨境電商出口將有機會大展拳腳。讓我們拭目以待,記得關注卓志跨境供應鏈公眾號,獲得第一手專家解讀!
公告原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跨境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現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試點有關監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二)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三)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三、企業管理
(四)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四、通關管理
(五)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七)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八)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五、其他事項
(九)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跨境電商B2B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跨境電商平臺”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包括自營平臺和第三方平臺,境內平臺和境外平臺。
(十)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卓志關務大咖黃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