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海關總署發布2022年第54號公告,釋放了主動披露紅利。相關企業應盡快自查過往業務及正在進行的業務中是否存在涉稅違規行為,本公告有效期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點擊查看公告原文↓
下面為新舊政策的主要變化:
一、放寬了涉稅違規行為主動披露的時限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第一條
(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后向海關主動披露;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新)
第一條
(一)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
(二)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后一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
解讀:主動披露在時限上由原先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和3個月后兩檔,變化為6個月以內及6個月后至一年內。主動披露不予處罰在時限上有所放寬;
二、放寬了漏繳少繳稅款的額度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第一條 (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后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新)
第一條 (二)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后一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
解讀:漏繳、少繳比例占應繳納稅款比例由10%提高至30%,在數值上限由原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同時,不再附加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條件。規則寬容度有所提升;
三、明確可減免稅款滯納金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無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新)
第二條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涉稅違規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不予行政處罰的,進出口企業、單位可依法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符合規定的,海關予以減免。
解讀:相比于原規定,明確了稅款滯納金減免方面事宜;
四、放寬了不降級罰款的幅度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第三條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新)
第三條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高級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解讀: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記錄的情形,由原先“50萬元”變為“100萬元”,規則寬容度提升。另外,對于高級認證企業(原為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明確了“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五、明確同一涉稅違規行為需審慎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無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新)
第四條 進出口企業、單位對同一涉稅違規行為再次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規定。
解讀:增加“對同一涉稅違規行為再次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規定”條款,旨在引導企業對待主動披露需要審慎和全面;
六、明確主動披露報告對象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第二條 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并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原稅款征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新)
第五條 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并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報關地、實際進出口地或注冊地海關報告。
解讀:由原公告“向原稅款征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變化為“向報關地、實際進出口地或注冊地海關報告”,主動披露可受理海關有更多選擇,便于企業做出合理規劃;
七、明確公告有效期限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27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54號(新)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解讀:公告有效期相比原公告有明確期限,便于海關在實際執行中調整完善。
△以上內容由【卓志關務咨詢專家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