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瀕管辦和海關總署聯合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海關總署公告》,并發布2022年最新《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自2022年9月15日實施。
一、新版《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由兩部分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包括商品編號、商品名稱、監管條件和說明,第二部分是瀕危物種名錄,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
解讀:公告附錄整合了涉及瀕危監管的四份名錄,包括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商品目錄、CITES附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較原先相比,企業可以根據附錄直接判斷,而無需自行將四個名錄分別搜集判斷,可參考性提升。值得注意的是CITES附錄基于2019年版CITES公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版本為2021年公布的版本,均為現行使用的名錄,涉及物種范圍并未調整;
二、“監管條件”欄中的“E”代表“監管出口”,“F”代表“監管進口”
解讀:目前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主要涉及4種許可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公約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非公約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峽兩岸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峽兩岸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物種證明),企業可根據動植物種列入的名錄,申請取得對應許可證件。
三、符合本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不按瀕危物種對待,不受E、F監管,不在本目錄監管范圍。
1.CITES免管標本的進口、再出口;
2.CITES免管、非國家重點保護標本的出口;
3.非CITES附錄所列、僅與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同名的動植物標本的進口和再出口;
4.非CITES附錄所列、人工培植來源的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同名的標本的出口;
5.非CITES附錄所列、人工繁育來源的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僅限野外種群的物種同名的標本的出口。
解讀:增加了瀕危監管的豁免范圍,共5種情形,提及到的標本,根據瀕危管理部門的回復并非普通意義上的標本,而是指貨物。公告中名詞解釋中也予以明確,標本是指動植物的整體、部分、產品或衍生物等。尤其是第3種情形,明確了國保目錄中物種瀕危監管僅面向出口,相比瀕管辦海關總署 2019年第2號公告,意思表達更清晰,明確了非CITES附錄所列、僅與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同名的進口產品可豁免瀕危監管,如紅景天、冬蟲夏草、銀杏三種國保目錄內的產品,根據此次公告,應當豁免進口瀕危監管,有利于產品進口。
四、屬于瀕危物種名錄管理范圍的物種,如其商品對應商品編號無E/F監管條件,也應屬于本目錄管理范圍,進出口時須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解讀:進一步明確瀕危物種范圍包括無E/F監管條件的含瀕危動植物成分產品;比如,洗面奶中涉瀕危常見成分:人參、蘆薈等列入CITES附錄范圍,但對應的商品編碼未涉及E/F監管條件,進出口時仍需按照瀕危監管規定申請相關證明。
建議:在化妝品、保健品進口通關前,企業應獲取詳細準確的產品成分,對含有瀕危動植物成分進行合規審查,做好相關證明的申領,以便順利通關。
△以上內容由【卓志關務咨詢專家組】解讀